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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務必據實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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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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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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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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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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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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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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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没有變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進入12月為民眾善用免稅額辦理贈與財產旺季,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114年度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已予調高,惟免稅額仍維持244萬元...
114年度贈與稅僅調整累進稅率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没有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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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5日止【114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預為準備並請如期完成申報...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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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