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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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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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應認列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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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 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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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子女買賣舊制房屋,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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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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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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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來源所得,且依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其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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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或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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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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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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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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