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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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more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more -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more -
網紅課稅新規定上路,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未辦稅籍、未申報暫免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考量課稅新制施行初期,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相關平臺可能尚不熟悉,因此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情形,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應自動補報補繳。網紅課稅新規定上路,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未辦稅籍、未申報暫免處罰more -
年節將近,營業人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年節將近,營業人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more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more -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more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more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more -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 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more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