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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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以外幣記帳,結算申報時記得要換為新臺幣!

    隨著國際貿易頻繁,越來越多營利事業為利帳務處理方便,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外幣作為記帳貨幣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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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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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人士也須遵法納稅,通關才能不卡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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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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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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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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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誠摯邀請您參加 Hall Chadwick Taiwan 開幕酒會

    耀風會計師事務所自今年二月正式與澳洲知名會計師事務所 Hall Chadwick 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並於台灣成立 Hall Chadwick Taiwan,期望結合在地經驗與國際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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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也要申報贈與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想要幫子女存股票增加收入,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還需要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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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額,依法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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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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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競爭力,推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凡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專業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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