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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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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CFC申報重點看過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4)年邁入第2年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的CFC,該個人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11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
個人CFC申報重點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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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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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父母注意囉!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許多父母都會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贈與子女,除了贈與稅免稅額外,父母各自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各位父母注意囉!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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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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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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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今(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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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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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