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
    more
  • 營業期間若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以免逾期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按期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加徵滯(怠)報金。
    more
  • 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定義之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營利事業應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more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何時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5萬元),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超過次月月底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more
  • 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more
  •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more
  • 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more
  • 贈與股票雖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more
  •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more
  •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more
  •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請注意容易誤解二件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more
  •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