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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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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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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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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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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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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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請留意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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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精品包,雖甲君主張因經常出國旅遊或於其他網路平台購買精品包供自用,嗣後因不適用或不實用即透過網路平台出售,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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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應符合「自住換屋」立法目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故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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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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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以外幣記帳,結算申報時記得要換為新臺幣!

    隨著國際貿易頻繁,越來越多營利事業為利帳務處理方便,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外幣作為記帳貨幣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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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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