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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風會計師事務所(Hall Chadwick Taiwan)始終秉持著關懷、專業與誠信,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最貼心與高品質的服務。我們期望成為台灣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橋樑,幫助更多的台灣故事走向世界,也將更多的國際機會帶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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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億巨資與亞洲納斯達克背後:台灣傳產黑手,如何跨越「矽島不平等」?
台灣半導體與高科技產業在全球科技版圖上猶如深海巨擘,捲起了 AI 與晶片的全球浪潮。然而,當我們將目光移開科學園區的聚光燈,轉向支撐起台灣 80% 就業人口、高達 171 萬家的中小微企業時,映入眼簾的,卻是一場產業極化所帶來的「雙軌經濟」生存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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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日商必看:SSBJ 是什麼?在台日商如何因應日本總部的永續揭露要求
日本總部突然來信,要求今年起配合 SSBJ,並請台灣子公司提供永續相關數據嗎? 對許多在台日商來說,這已不是少數大型企業才會遇到的議題,而是越來越多子公司都可能面臨的實務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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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實務】CFC 時代的資產防護(下):5 月報稅實務與「實質經營」證據鏈管理
【跨境實務】CFC 時代的資產防護(下):5 月報稅實務與「實質經營」證據鏈管理
隨著 5 月報稅季的臨近,對於擁有跨境股權架構的企業主而言,這不僅是一年一度的義務,更是檢驗其境外資產防禦力與數據真實性的「審判時刻」。在 2026 年,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已不再只是紙面上的規定,而是稅務機關運用 AI 數據勾稽進行精準查核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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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日本人必看:183天、就業金卡、租稅協定—你的台灣稅務,真的搞清楚了嗎?
「我在台灣工作一年多了,公司每個月薪水都有扣稅,應該沒問題吧?」 這句話,是許多在台日籍員工心裡的默默假設。薪資有扣繳、公司有 HR 處理——聽起來一切都很安全。但事實上,台灣的個人所得稅規定遠比想像中複雜,有三個關鍵問題,許多人從來沒有仔細確認過:自己的居留天數到底算幾天?日台之間的租稅協定是否適用在自己身上?如果持有就業金卡,相關稅務優惠有沒有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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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實務】CFC 時代的資產防護(上):股權架構決定你的租稅高度
【跨境實務】CFC 時代的資產防護(上):股權架構決定你的租稅高度
對於在海外拼搏多年的企業主而言,「資產安全」是守護家族與企業基石的首要任務。然而,隨著 2026 年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 CFC)制度全面成熟,加上全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的實質落地,跨境資產佈局已進入「全透明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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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專題】韌性領導力:DEI 友善職場如何優化企業的「長期財務表現」?
【母親節專題】韌性領導力:DEI 友善職場如何優化企業的「長期財務表現」?
每逢 5 月,企業多半聚焦於母親節的節慶行銷或員工溫馨聚餐。然而,在 2026 年全球資本市場與永續揭露準則(如 IFRS S1、S2)全面落地的语境下,我們應以更深層的視角審視這份「韌性」。母親在家庭中所代表的包容、協作與多工處理能力,正與全球企業高度關注的 DEI(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多元、平等、博愛)指標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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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專題】不只是薪資單:將「人力成本」轉化為「人才資產」的稅務策略
【勞動節專題】不只是薪資單:將「人力成本」轉化為「人才資產」的稅務策略
每逢 5 月 1 日勞動節,多數企業主與財務長(CFO)習慣將焦點放在員工福利支出與休假安排。然而,隨著全球 ESG 永續揭露準則(如 IFRS S1、S2)於 2026 年在台灣擴大落地,企業對於「人」的支出已不能單純視為損益表上的「費用(Expense)」,而應被視為具備增值潛力的「資產(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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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前哨】5 月省稅攻略:公益捐贈、員工福利與 ESG 行動如何變成實質抵稅權?
【報稅前哨】5 月省稅攻略:公益捐贈、員工福利與 ESG 行動如何變成實質抵稅權?
隨著 5 月報稅季的臨近,許多企業主與財務主管正埋首於各項憑證與帳務核對中。在 2026 年的經營環境下,我們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領先的企業不再將 ESG(環境、社會、治理)視為額外的經營負擔,而是將其視為一種精明的「稅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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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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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應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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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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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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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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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風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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