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而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亦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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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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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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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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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依法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所有權人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抑或該筆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依法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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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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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當期銷售額為「零」,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草創初期,雖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按期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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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未依限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報「虧」很大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起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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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2.0新制重點宣導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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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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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下稱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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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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