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業單位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more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more -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生意欠佳,已連續3個月沒有營業收入了,近期打算申請暫時停業休息一陣子,停業前之營業期間沒有營業收入,是否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more -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more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產生之必要費用...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more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more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more -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more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more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more -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more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