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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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請注意容易誤解二件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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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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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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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居住者,辦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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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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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無償替子女償還信用卡費,應留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得父母以自己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因償還金額加計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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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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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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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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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以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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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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