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800689244號函規定,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者,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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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給付派赴國外服務員工勞務報酬,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派員至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員工自該營利事業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此,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稅款,其代扣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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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業單位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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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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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生意欠佳,已連續3個月沒有營業收入了,近期打算申請暫時停業休息一陣子,停業前之營業期間沒有營業收入,是否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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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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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稅款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強制執行產生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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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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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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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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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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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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