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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薪資支出應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而且研究發展專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除屬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適用研究發展薪資支出投資抵減,僅限專職人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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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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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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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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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務必據實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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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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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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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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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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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應留意交際費限額門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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