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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曾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曾母114年2月3日往生,生前於112年12月5日贈與長子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該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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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今(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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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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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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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而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亦難認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仲介勞務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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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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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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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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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報「虧」很大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起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未依限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報「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