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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中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免另案申請。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虧損餘額。如未能於結算申報屆滿前檢附者,請務必於結算申報書第B7頁A9欄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文章引用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